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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审3年半二审判缓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0-02-21 | 58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2年4月15日,某区检察院指控河南的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嫌销售的商品价值1708370元。经一审法院审理,2012年5月11日,判决认定孟某罪名成立,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孟某的家属慕名找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作为孟某的二审辩护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周桂华主任接手该案后,会见了孟某,认真分析了案情,找到了该案的突破口。经周桂华主任申请,该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而且,此案开庭作为观摩庭,由本院的院长、各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旁听。法庭认真听取了周桂华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并采纳。2014年8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二审法院遂撤销了一审的量刑部分,改判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罚金6万元。
【摘要】2012年4月15日,某区检察院指控河南的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嫌销售的商品价值1708370元。经一审法院审理,2012年5月11日,判决认定孟某罪名成立,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孟某的家属慕名找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作为孟某的二审辩护人,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周桂华主任接手该案后,会见了孟某,认真分析了案情,找到了该案的突破口。经周桂华主任申请,该案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而且,此案开庭作为观摩庭,由本院的院长、各庭庭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旁听。法庭认真听取了周桂华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并采纳。2014年8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罪名成立,但量刑过重,二审法院遂撤销了一审的量刑部分,改判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罚金6万元。 

【案情回放及辩护历程】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某从他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丰田、日产、通用、宝马”等品牌汽车玻璃3000多片,价值170多万,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未遂,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万,没收假冒注册商品的3000多片汽车玻璃。
    二审期间,被告家属委托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桂华律师、进行辩护。经阅卷发现:公安机关曾经两次委托济南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为35万元,第二次为170万元。而且在第二次的鉴定价格中,有些玻璃的价格居然超过了厂家的指导零售价。在查阅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中,发现当时扣押了几本帐本,在会见当被告时也了解到,除了销售假冒品外,被告所在公司还同时销售真品,在被扣押的帐本中有真品的销售价格。辩护人如获至宝,立即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未移送的帐本,果然在帐本中找到了很多真品的销售价格。根据此价格,计算出总价值90万元。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价值90万,改判两年,缓刑两年半,并处罚金六万。

     该案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罚金10万元,经周桂华律师二审辩护,改判为缓刑,罚金有10万元减为6万元,被告人及家属非常满意。

    【律师点评】

本案被告人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是致本案涉案价值出现反复的主要原因,通览本案可以发现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还是“非常小心”,其妻子与经营部的员工都不知道这些玻璃是侵权制品,销售均无记录。被告这样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犯罪事实不易显露,二是怕留有纪录后成为罪证。店里其人不知情这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因为这点其他人没受影响,使被告的正当生意得以保留,将来出来以后不至于从头再来,同时没给公安人员抓住收缴非法所得的把柄。但是因为未做侵权商品的销售记录,使被查获的玻璃的价值,无法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计算。虽然经律师努力最后按正品销售价格计算,但本案如果按实际销售的侵权品平均价算的知,价值应该还能降50%,将大大影响判决结果。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