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股东账户收款,认定财产混同担连带
股东未对公司款项汇入个人账户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川高院:审理合同解除纠纷案件问题的意见
近年来,受经济下行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的影响,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大幅增长,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问题凸显。为进一步提高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诚信守法、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为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针对合同解除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最高院:未授权或指定公司前台签收不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最高院:法人单位出具证明能否作为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债权转让不属于债权变更,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债权转让不同于债权变更,《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已经区分了债权转让和债权变更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当保证合同中约定债权变更保证人免责而债权人转让债权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免责。
欠条未写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起算点
有观点认为,欠条并不是一种合同关系。“欠”是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据仅是一种表明债权债务的凭据而不能代表合同关系,它实际上是对双方过往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欠据出具之日就是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之日,同时也是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之日。
最高法答复:认定诈骗犯罪数额,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
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受贿数额的认定
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各名被告人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数额量刑。对于行贿人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人,且按照个人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按照个人所得数额量刑。
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济南中院民二庭结合审判实践,对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供全市法院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