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按钮文本
当前位置:
业务领域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能否获得赔偿

【案情】

  赵某系机动车驾驶人,张某系电动自行骑行人员,双方因交通事故发生纠纷,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某驾驶的机动车左侧大灯及前方保险杠、一字板在事故中损坏,张某因车辆撞击致身体受伤。双方经交警部门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一、赵某自愿放弃要求张某赔偿车辆损失;二、赵某一次性支付张某医疗费、误工费8000元;三、双方全部争议解决完毕,无其他争议。”协议达成后,赵某向张某支付了8000元款项,并自行到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理赔,甲保险公司对赵某的车辆定损后,由赵某到指定的修理厂修理,产生修理费5000元。甲保险公司向赵某支付了修理费5000元,随后便到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张某按事故责任赔偿车损的30%,即1500元。

  【评析】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系交通事故的参与方,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按责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在交通事故纠纷中,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对机动车一方不承担法定的赔偿义务。本案中,赵某作为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张某达成放弃车损赔偿的调解协议,这本身并无法律意义,亦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甲保险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车损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按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