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华主任简介
姓名:周桂华
职务: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电话:18605317168
邮箱:18605317168@163.com
邮编:250000
个人简历:
周桂华律师,男,1964年出生,毕业于山东大学,民革党员,2000年-2011年6月在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2011年7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
主要社会任职:
民革山东省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民革山东省直社会法制支部主委,
济南市槐荫区政协常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专家,
民革山东省委会法律顾问,
中共济南市槐荫区委政法委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信访局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民政局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市场监管局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段店北路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玉清湖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济南市槐荫区腊山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
济南槐荫沪农商村镇银行法律顾问,
济南市社会福利企业家协会法律顾问,
山东省会大剧院法律顾问
山东将军网法律顾问,
《山东走出的将军》编辑委员会法律顾问,
司法部级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律师,
山东省级法律援助刑事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库成员,
山东省审计厅PPP项目审计法律咨询专家,
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济南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特邀监督员
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邀监督员
济南市槐荫区纪委特邀监察员
槐荫区法学会常务理事,
槐荫区政协创新之家副主任,
槐荫区工商联会员,
济南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会员
槐荫区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理事,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主要荣誉:
济南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济南市优秀律师,
济南市槐荫区优秀政协委员
民革山东省委参政议政先进个人,
民革山东省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民革山东省委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学习实践活动优秀党员,
全国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主要业务专长:
刑事辩护与代理,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民商事纠纷、公司法律事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及政府法律顾问事务等。
案例或从业业绩:
周桂华主任系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民商事业务领域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齐鲁晚报》律师团成员,山东电视台、济南电视台、《齐鲁晚报》、《济南时报》、《山东商报》、《都市女报》、《城市信报》等媒体的特邀嘉宾。在《济南时报》发表建筑房地产案例和其他法律专题文章三百余篇。周主任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广泛地社会关系资源,而且司法实践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曾承办了近千起省内外有影响的诉讼案件及非诉讼案件,并先后担任多家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
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周桂华主任特聘请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马殿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高级法官张益临,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原副庭长许廷照,济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原副支队长刘家俊,济南军区空军原副司令员胡怀乾少将,山东省书刻艺术家协会主席、著名书画家张跃进为高级顾问。
2002年,代理山东省首例状告公路局案。
2003年,《城市信报》以《首例告公路局案胜诉背后》为题,对周主任进行专访并专刊报道。
2004年,《当代中华》杂志对周主任进行了采访,并以《铁肩担道义,诚信铸未来》进行报道。
2005年,周桂华主任被民革山东省委批准为民革党员。
2005年,周主任提交的《关于认真抓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议》的提案,在山东省政协九届五次会议上成为大会发言提案,其中提出的“公证机关介入村委会换届选举”建议,引起山东省司法厅的高度重视,做出书面答复,并在全省推广,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2010年,民革中央主办的《团结报》对此又再次进行了报道。
2006年,周主任入选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专业律师档案》。
2009年4月,周主任提交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大学生“村官”制度的建议》,引起了民革山东省委和中共山东省委的高度重视,再次成为省政协会议的大会发言,并获得中共山东省委颁发的“优秀建言奖”。
2009年5至6月,周主任随从山东省政协副主席、民革山东省委主委李德强,去青岛、烟台、枣庄、临沂、泰安、莱芜等地进行调研,最后有周主任执笔,完成了七千余字的《关于完善我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机制的调研报告》,作为民革山东省委的集体提案,受到中共山东省委、省政府的好评。
2009年12月,因周桂华主任参政议政成绩突出,被民革山东省委评为民革山东省优秀党员。
2010年7月,周桂华主任被济南仲裁委聘为仲裁员。
2011年5月7日,周主任被民革山东省委员会聘为法律顾问。
2011年,周主任获“民革山东省参政议政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012 年, 周主任受聘担任中国﹒山东将军网的法律顾问。
2012 年, 周主任受聘担任《山东走出的将军》一书的法律顾问。
2013年,周主任连续被济南仲裁委员会聘为济南仲裁员。
2013年,周主任被济南市司法局评选为“济南市司法系统先进个人。
2014年,周主任被民革山东省委评为反映社情民意工作先进个人。
2014年,周主任获首届“济南市先锋律师”荣誉称号。
2015年1月,周桂华主任被中国第八届邢辩论坛暨2015刑事辩护高峰会评为“优秀刑辩律师”荣誉称号。
周桂华主任办理过的部分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意的没有列入):
1、2015年5月17日,济南某区教体局局长王某,财务科长王某、张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在审理期间4次开庭,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要求延期审理,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历时近2年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这起张某涉嫌共同贪污16万余元,王某受贿13万元,张某受贿近2万元,经山东正唐主任事务所周桂华主任辩护,张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被告人张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对周桂华主任的辩护表示非常满意。该案圆满结束。
2、2015年3月23,日内蒙古包头市的费某贩卖毒品(冰毒)200克,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周主任辩护,部分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获得轻判。
3、2015年1月3日,北京黄某诈骗近2000万元案件,有三个被告,黄某是第二被告,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一被告判处无期徒刑,第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4年,周主任给第二被告黄某辩护的的部分辩护观点得到采纳,第二被告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获得轻判,
4、济南宋某单位行贿、职务侵占罪一案,经周主任辩护,职务侵占不构成犯罪,经三次开庭,2014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判处宋某1年9个月。宋某服判,不上诉。判决后1个月释放。
5、2014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在屠宰生猪过程中,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该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办理。侦查终结后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济南市检察院指定长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案由长清区法院审理。经周桂华主任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2014年12月12日,领取了判决书,长清区法院判决李某缓刑。
6、2014年6月18日山东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王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审判决后,王某满意不上诉。
7、泰安李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经周主任辩护,敲诈勒索罪免予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3月7日,肥城市法院判处李某缓刑。
8、为济南天桥区公安分局民警杨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公职得以保留。
9、为河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孟某二审辩护罪。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经周桂华主任二审辩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的量刑部分,改判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罚金六万元。
10、为济南市2010年第一起重大恶性事件,犯故意杀人、涉嫌窝藏的梁某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判处梁某缓刑。而另一被告王某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11、代理济南挪用公款罪李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改判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的公职保住了。
12、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王某辩护,该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向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批转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材料,接到济南市公安局领导的材料,济南刑警支队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和副支队长为主的指挥小组。在指挥小组的正确领导指挥和行动支队的大力配合下,经过近一年的侦查,掌握了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情况,经济南市人民检院批准逮捕。后济南市公安局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周桂华主任辩护。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三个月释放。
13、为长清区董某敲诈勒索一案辩护,周桂华主任认为董某无罪,是按照董某无罪辩护。该案开庭后,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14、为天桥区窦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在受害人系重伤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15、为山东电力研究院的王某贪污一案辩护,提出王某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16、为长清区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王某在北京海淀区志新路与贺某发生纠纷,将贺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17、为济南的白某受贿一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8年有期徒刑,获得轻判。
18为济南林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桂华主任认为林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济南中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获得轻判,判处林某无期徒刑。
19、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过周主任辩护,判处刘某缓刑。该案在开庭时,该市中级法院和该市所有区、县法院副庭长以上领导职务的法官都参加了旁听,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
20、某大型石化公司经理任某涉嫌贪污近700余万元、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近200万元、窝藏赃物近10万元,某市检察院以其构成贪污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窝藏赃物罪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前任辩护主任认为任某犯罪较重,争取判处死缓的情况下,任某解除了与该辩护人的委托,改由周主任为其辩护,在数罪并罚且的情况下,经过周主任辩护,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7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1、任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由济南市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后经周主任二审辩护,改判5年有期徒刑。
22、担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干部房某受贿案的辩护人,在房某51次受贿,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经过周主任辩护,判处房某缓刑。
23、翟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过周主任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24、被告人郝某,因琐事将被害人李某捅死,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周桂华主任辩护,辩护意见被法院予以采纳,将定性改为故意伤害。取得满意效果。
25、被告人黄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审由周主任辩护后改判缓刑。
26、翟某给受害人造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经周主任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周桂华主任办理过的部分民事案件(当事人不同意的没有列入):
1、担任山东省首例受害人周某状告某公路局人身伤害赔偿案的代理人,从公路局主张不承担任何责任,到经过一、二审两级法院判决该公路局赔偿十三万余元,多家媒体对此予以报道,在省内外引起很大反响。
2、代理某建设公司起诉某省大型企业,涉案标的近千万元,一审在某市中级法院,建设公司胜诉,某大型企业上诉至省法院,历经两年,省高级法院予以维持,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3、代理某建设公司起诉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涉案标的一千七百余万元,一审在某市中级法院,建设公司胜诉,房地产公司不服上诉至省法院,历经两年,省高级法院予以维持。
4、济南市市中区某村委会诉某大型国有企业和某高校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涉案金额近千万元。一审由市中级法院驳回该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审由周主任代理上诉至省高级法院后,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仅迟延履行金就支持了60余万元,得到当事人的好评。
5、王某在某高速路上,因躲避路面上的黄沙发生交通事故。经周主任代理,由某高速公路管理局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6、张某在泰安某宾馆住宿停车,当晚,近30万元的旅行客车被盗,双方协商近一年未果。后经周主任代理张某诉至法院,经过近两年的漫长诉讼,由某宾馆并予以赔偿,当事人非常满意。
7、代理王某等17位购房者起诉山东某置业开发公司违约,历经一年的诉讼,胜诉结案。
8、周主任成功代理了山东省首例新旧交法赔偿标准纠纷案。委托人周某于2003年10月签订保险合同,2004年5月1日,新的《交通安全法》实施,2004年7月,周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中,周某按照新《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赔偿受害人,而保险公司却按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赔偿周某。双方发生争议。经周主任代理,该案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保险公司又向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省检察院抗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指令该市中级法院再审,再审后仍然予以维持。这类当时在全国都存在争议的案件,历经近四年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很多媒体对此均予以报道。山东人民广播电台还请周主任就此作了专题的讲解和接受广大听众的咨询,引起强烈反响。
9、受害人刘某,乘孙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孙某无责。刘某委托周主任代理后,一审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孙某未上诉,但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再审。后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抗诉,济南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经该区法院再审后,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发回重审,经重审,最后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这起不太复杂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历经近四年时间,终于尘埃落定。
周主任执业近20年来,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及非诉讼业务共计近千起,此处列举的仅仅是冰山一角。周桂华律师,作为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以孔子的“德才兼备”“正人正己,兼以天下”为最高典范,秉乘做人“怀圣人之心”“奉圣贤之道”、办案“遵天道酬勤”“达天地公平”之箴言,以神圣的法律为武器,充分发挥聪明才智,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使命,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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