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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滥用职权罪,二审改无罪

来源: | 作者: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9-10 | 1226 次浏览 | 分享到:
胡某系济南市某事业单位的综合业务科科长,一审判滥用职权罪,二审经周桂华律师辩护改判无罪

公诉机关指控,胡某系济南市某事业单位的综合业务科科长,负责档案的整理录入工作。该事业单位出资成立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隶属于该事业单位领导,主要从事济南市辖区的建设工程档案整理、著录、扫描等工作,并进行有偿服务。胡某作为该事业单位的综合业务科科长,将建设工程档案整理业务交由两家私人企业去做,并且免收著录费,造成国有公司损失应收著录费56万元。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一审判决后,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为胡某二审辩护。周桂华主任认真阅卷,对案情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在综合考虑该案的整体情况下,确定了辩护思路,最终,经周桂华主任辩护,二审法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观点,认为,一审认定被告人胡某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改判被告人胡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