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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时是否可适应缓刑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4-11-02 | 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周桂华律师:我国刑法对于缓刑问题,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已有了比较原则的法律规定。
    周桂华律师:我国刑法对于缓刑问题,在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已有了比较原则的法律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对此,应理解为数罪并罚与适用缓刑二这并不必然排斥,适用缓刑的条件关键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有时,一人犯数罪并不必然比只实施一个罪危害性要打。应根据个案的情况具体分析。应从行为人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程度和考察具体环境等来综合判断是否适用缓刑。认为犯数罪就不能适用缓刑的观点,依据并不充分。我本人就曾经给涉嫌故意伤害罪和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翟某进行辩护,而后,法院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