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案例:
2012年10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9.04毫克/100毫升。 某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某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解析:
本例来自《刑事审判参考》第894号案例,总第94期。《刑事审判参考》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办,其目的是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有针对性和权威性的业务指导和参考,因此其发布的指导案例在实践中均带有指向性和参考性。换句话说,《刑事审判参考》发布的案例可以作为样板参照。
本例中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某市人民法院据此作出了有罪判决,但是对于以动力装置驱动且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出有关国家标准,达到或者接近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最高人民法院是持否定态度的。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规定来看,国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认定为机动车没有法律依据。危险驾驶罪属于行政犯,所谓行政犯指由于法律的规定才成立的犯罪,即行为本身不具有罪恶性,只是由于法律的规定,才使之成为犯罪。但是,现有的《机动车国标》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没有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机动车,现有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因此不能对机动车作扩大解释,不能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二、从道路行政管理来看,国家没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机动车管理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在上路行驶前,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登记审查,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驾驶人还应当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如果将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做上述工作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交通管理部门在现阶段根本做不到。退一步讲,如果交通管理部门克服困难对超标电动自行车按机动车管理,超标电动车领证后可以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将会出现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与汽车、摩托车在有限的机动车道上抢行,而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其本身的产品劣势,会大大增加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三、从普通百姓的角度看,老百姓普遍认为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往往不具有相关违法性认识。老百姓之所买电动车一方面是因为电动车便捷,停车便捷,充电便捷,随停随走;另一方面是因为使用电动车手续简便,无需考证、挂牌、交保险可以省很多事。因此,老百姓愿意购买电动车,在老百姓看来电动车就不是机动车,当有些电动自行车超标时,老百姓仍然不认为其是机动车。因此,老百姓认识不到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刑事违法性,也就是说老百姓不知道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会构成犯罪。我们讲犯罪有两个特点: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事处罚性,而在社会危害性里又强调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相统一,强调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明知,而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入罪上,老百姓在主观上是不明知的,故如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则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四、从社会效果来看,将醉驾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打击面过大,社会效果不好。电动自行车因为方便快捷的特点已成为人们常用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而现实中很多电动自行车都存在超标现象,如果将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一律作为犯罪处理,将会大大扩大刑法的打击面。这样的效果并不好,毕竟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绝大多数行为人都是没有前科劣迹的普通公民,一旦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对其工作、生活和家庭影响较大,甚至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从这个角度考虑,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等行为也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2014年4月29日
试行非营运轿车等车辆6年内免检。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检制度。对注册登记6年以内的非营运轿车和其他小型、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每2年需要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所有人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需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但车辆如果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的,仍应按原规定的周期进行检验。上述车辆注册登记超过6年(含6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含15年)的,仍按规定每年检验2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在地市和县级车辆管理所、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违法处理窗口等场所,设置核发检验标志窗口,方便群众就近快捷领取检验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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