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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终局后,单位能否依据新证据申请撤销裁决?

【案情介绍】


某咨询公司诉称:其曾在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并详细说明商务助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及任职要求。林某被录用后,在试用期内,其工作表现并不能胜任岗位要求,故公司决定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


林某辩称:其在招聘网站看到咨询公司刊登的招聘启事后,投递简历并通过面试。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裁审经过】


仲裁庭审中,咨询公司未提交林某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未提供林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的证据。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并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在法院审理中,公司为证明林某所在岗位有明确的录用标准且经考核,林某不符合该标准,提交如下证据:1、公司登载在网站上的招聘信息,对商务助理的岗位提出了六项岗位要求;2、对于林某试用期的考核意见,公司认为林某工作粗心、条理性和计划性不佳,理解及沟通能力较差;3、林某填写的离职表,在离职原因一栏的内容为“与公司/职位性格不合”;4、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及劳动者不符合该录用条件的证据。


而本案仲裁裁决的作出是基于用人单位在仲裁审理中未充分举证,而非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或劳动者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等情况,故咨询公司的撤销之诉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难以支持。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关键证据,而在申请撤销仲裁之诉中提交关键证据,一般基于四种可能:第一,未能认识到劳动仲裁的重要性,怠于收集和提交证据;第二,因时间或能力所限,未能及时收集并提交证据;第三,采取诉讼策略,欲待法院审理时搞证据突袭;第四,仲裁败诉后,伪造证据以期在法院力挽狂澜。


对于第四种情况,一旦查实,用人单位的撤销之诉不能不回获得法院支持,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针对前三种情况,一裁终局后,单位能否依据新的证据申请撤销裁决呢?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现咨询公司在仲裁阶段既未提供林某所在岗位的录用条件,也未提供林某不符合该录用条件的证据,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现咨询公司虽然在撤销之诉中向法院提交了相应证据,但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一裁终局案件中,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现劳动仲裁系因用人单位在仲裁审理中未充分举证而作出了不利于用人单位的裁决,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情形,故用人单位即便在撤销之诉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亦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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