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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产生的营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某运输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A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共缴纳保险费10453元,其中包括该车辆的交强险、车辆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2018年10月9日,该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辆驾驶员无责任。经鉴定,事故车辆损失金额为42553元,停运损失为20330元。

二、 案件争议焦点

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为20330元,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诉称:其缴纳了高额的保险费,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的营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于车损险的范围,是间接损失,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三、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而提起的诉讼,故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停运损失应依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险合同的约定予以确认。而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是: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碰撞、倾覆等原因造成机动车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而停运损失在该保险合同中并未涉及,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停运损失无合同依据,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255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停运损失的定性问题。

第一、 停运损失的性质,车辆停运损失费属于车辆的间接损失。

第二、 停运损失不属于机动车辆强制险的保险范围。

第三、 停运损失不属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范围。

第四、 停运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范围。

那么,车辆停运损失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应该怎么进行权利救济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三)项的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此之外,也可以在保险公司单独投保“车辆停运损失险”来分散车辆在营运过程中造成的营运损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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