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赔交通事故中非医保用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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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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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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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高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高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共花费医疗费1.3万余元(含“非医保”用药费用5400元)。高某为其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张某将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由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
关于是否赔偿医药费中的“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对于“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不赔付。高某认为,自己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就应该赔偿所有的医疗费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认为:而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理赔的条款具有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性质,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只有在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缔结保险合同时已向投保人就相关保险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此免责条款对才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能获得赔偿,从而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司拒赔非医保用药,不能真正保障事故受害者利益,有悖于保险的设立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