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非法经营 假冒伪劣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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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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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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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孟某销售宝马、奔驰等汽车玻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罪,一审3年半二审缓刑。
河南孟某销售宝马、奔驰等汽车玻璃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罪,一审3年半二审缓刑。
一、周主任正在办理刑事辩护案件
■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审,审判阶段,2014年10月27日已经开庭)
■河南江某诈骗案(2014年10月24日判决,获得轻判)
■黎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一审,审判阶段,等待开庭)
■长清某副校长挪用公款案(侦查阶段 已取保候审)
■德州王某诈骗案申诉(山东省高院已经立案,现正在审理中)
■李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北京康某诈骗案(一审,二次退补,现在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阶段中)
■济南某区教体局财务科长张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已开庭二次)
■济南宋某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罪案(一审,已开庭三次,等待判决中)
■河南江某诈骗案(已开庭,等待判决中)
■枣庄税务局干部张某贪污申诉案(山东省高院已经立案,现正在审理中)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一审,审查起诉阶段)
■栗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任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已结案,一审判10年二审改判5年)
■长清韩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已开庭,等待判决中)
■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一审结案,判缓刑)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一审,侦查阶段)
■长清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2014年9月30日已开庭,等待判决中)
■泰安李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2014年3月7日,判处缓刑)
■长清周某盗窃案(一审,结案,判缓)
■济南宋某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罪案(一审,审查起诉阶段)。
二、周桂华主任办理的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犯罪案件
(应当事人要求,有部分案件不公开详细信息)
■河南孟某涉嫌销售假冒宝马、奔驰汽车玻璃,于2012年4月15日,某区检察院指控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嫌销售的商品价值1708370元。经一审法院审理,2012年5月11日,判决认定孟某罪名成立,判处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孟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孟某的家属聘请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的周桂华主任为孟某的辩护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进行了公开开庭,认真听取了周桂华律师的二审辩护意见。2012年8月17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孟某罪名成立,撤销了一审的量刑部分,改判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罚金六万元。
■长清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
■济南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济南韩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为商河县贩卖毒品案的刘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东营盗窃罪案刘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罪翟某辩护,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为济南王某敲诈勒索罪案辩护,无罪。
■为泰安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李某辩护。2014年3月7日,肥城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缓刑。
■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王某辩护,该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向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批转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材料,接到济南市公安局领导的材料,济南刑警支队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和副支队长为主的指挥小组。在指挥小组的正确领导指挥和行动支队的大力配合下,经过近一年的侦查,掌握了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伙的违法犯罪情况,经济南市人民检院批准逮捕。后济南市公安局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周桂华律师辩护。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三个月释放。
■为济南某郝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一审郝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桂华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何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当,认为何某应构成故意伤害。二审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定性由聚众斗殴改为故意伤害,并免予刑事处罚。
■为故意杀人案任某二审辩护,由济南市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任某不服,聘请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改判任某5年有期徒刑。
■为济南市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辩护,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判处刘某缓刑。该案在开庭时,济南市中级法院和市所有区、县法院副庭长以上领导职务的法官200多人都参加了旁听,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
■为临沂刘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为临沂武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孙某犯受贿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为长清区董某敲诈勒索一案辩护,周桂华主任认为董某无罪,是按照董某无罪辩护。该案开庭后,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济钢集团张某贪污一案辩护,涉案金额5.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为历城区孟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嘉祥县屈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
■为天桥区窦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在受害人系重伤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为历城区杜某、尹某、井某、王某、徐某、李某、刘某、魏某、韩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该案一审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庭上指控被告人交叉结伙、持枪入室抢劫,情节严重应予严惩的代理意见得到支持。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二人被判十三年,一人被判十二年,其余被判处十年到六年不等徒刑。
■为济南杜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辩护,二罪去其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为泰安市郑某、乔某、李某、袁某、李某、贾某、欧阳某、丁某、徐某、胡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一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该案一审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三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十有期徒刑年,其余被判处八年到一年不等徒刑。(被害人对一审结果非常满意,被告人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后二审维持)
■为山东电力研究院的王某贪污一案辩护,提出王某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团级军官晏某贪污一案辩护,该案在当时系济南军区有史以来级别最高,贪污数额最大的贪污案件。该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审理,军区直属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二位副院长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该案开庭所,有500多名官兵参加了旁听。周桂华律师提出的晏某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得到从轻处罚。
■为长清区史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在史某肇事后逃逸并拒绝抓捕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为长清区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王某在北京海淀区志新路与贺某发生纠纷,将贺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为长清区姜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汶上县张某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获得轻判。
■为济南周某抢劫、强奸(轮奸)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长清周某抢劫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临沂武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提供法律帮助。
■为山东省建行的白某受贿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的白某受贿一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8年有期徒刑,获得轻判。
■为济南历城区卢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卢某将纪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为山东电力研究院的纪某贪污一案辩护,得到从轻处罚。
■为济南周某强奸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临沂刘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桂华主任二审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
■为济南林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桂华主任认为林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济南中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获得轻判,判处林某无期徒刑。
■为长清区黄某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审由周桂华律师辩护后改判缓刑。
■为济南贾某抢劫案辩护,被轻判。
■我长清区强奸案张某辩护,公诉机关撤回案件。
■为齐河故意伤害案王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妨害公务案张某辩护,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济南猥亵妇女案赵某辩护,赵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为长清周某盗窃案辩护,判缓刑。
■为济南某公证处公证员贪污案李某辩护,检察院撤销案件。(当事人不同意公布的没有公布)
周桂华律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毕业于山东大学,著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革党员,民革山东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民革山东省直金融支部副主委。如果您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致电1860531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