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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09-05 | 402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

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法释(2004)6号

(2004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18次

会议通过2004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4年7月20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