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的请示答复
(2013)执他字第2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能否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的请示》的书面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人意见。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裁定。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执行人不通过执行裁决程序维护自身利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主张权利,解决纠纷。
此复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