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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连京与山东浩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示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0-14 | 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孙X京与山东XX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示

孙X京与山东XX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请示

 

(2014)民一他字第14号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孙X京与山东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案外人是否对执行标的享有能够产生阻止执行效力的实体权利,是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予认定的核心问题。基于你院请示报告中载明的事实,本案中,孙X京与XX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物权变动的特殊原因,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XX公司根据法院支持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将在建两栋宿舍楼抵偿所欠孙X京的债务并转移占有,孙X京因此取得的对在建工程的权利,应具有阻止执行的效力。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