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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时,应当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11-02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时,应当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

申请复议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杜广伟申请复议一案的请示                                 

(2014)执他字第7号答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申请复议人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杜广伟申请复议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时,应当遵循“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土地使用权与房产权应当一并处置。本案中,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在未查明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裁定将该房屋单独拍卖,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相关拍卖成交裁定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处理意见。拍卖撤消后,青岛中院应当在进一步查明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应注意保护原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其作为实际占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