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桂华主任亲办刑事案件进程(截止7月26日)
周桂华主任亲办刑事案件进程(截止7月26日)
■2015年7月23日,周桂华主任为山东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多宝鱼被告人余某辩护(目前,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案情是:
2014年5月,济南历下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对辖区某连锁酒店销售的活体多宝鱼抽检时发现,多宝鱼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同年10月初,历下区食药监局将此案移交至历下公安分局。历下公安分局食药环侦中队于同年12月底正式立案,并查明该酒店购进的多宝鱼来自济南市海鲜市场销售业户手中。
随后,历下食药环侦中队民警顺藤摸瓜,赶赴日照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当地有很多多宝鱼的养殖场。在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和日照警方的支持下,案件有了突破性进展,确认了这一批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多宝鱼,是来自当地养殖户付某的养殖场。历下警方通过四次赶赴日照取证,查明付某明知有毒有害,依然为降低饲养成本而非法使用呋喃西林治疗染病多宝鱼的犯罪事实。2015 年5月27日,历下警方依法将付某刑事拘留,对其丈夫尹某取保候审,同时将其养殖的十余吨浸泡过非法药物的多宝鱼扣押封存。同年6月8日,警方将为付某提供呋喃西林的迟某抓获并刑拘,查扣其尚未销售的疑似呋喃西林药粉十余公斤。
因该案是山东首起有毒有害海产品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新华网、光明网、新浪网、中国水产养殖网、山东新闻网、齐鲁网、齐鲁法制网、网易新闻中心、食品商务网、、济南时报等各大媒体纷纷转载,引起极大反响。
■2015年7月15日,周桂华主任为济南某大型汽车集团财务人员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张某辩护,该被告人利用虚构库存方式,侵占单位财务2000余万元(目前,该案正在侦查诉阶段)
■2015年7月3日,济南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终于做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得到应有的惩罚。
■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南阳市的何某涉嫌强奸罪、强迫卖淫罪,临沂市郯城县公安局移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因该案被告人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该案已由郯城县检察院移送临沂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015年6月27日,内蒙古包头市的费某贩卖毒品(冰毒)200克,涉嫌贩卖毒品罪,因周桂华律师提出法律意见,该案有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两次退补,现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015年5月17日,济南某区教体局局长王某,财务科长王某、张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2013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在审理期间4次开庭,公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要求延期审理,从被告人被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历时近2年的时间,终于尘埃落定。这起张某涉嫌共同贪污16万余元,王某受贿13万元,张某受贿近2万元,经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主任辩护,张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当被告人张某服判,不上诉。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对周桂华主任的辩护表示非常满意。(该案圆满结案)。
■2015年5月7日,于某某在济南市海鲜批发市场批发海参、鱼虾类海鲜,并向济南某酒店配送。2015年4月,济南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到该海鲜店检查并取样鉴定,后鉴定结论是海鲜中含有呋喃西林代谢物。公安机关以于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家人聘请周桂华律师为其辩护。经会见,周桂华主任向济南市公安局某分局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现于某取保候审成功。(目前该案处于侦查阶段)。
■2015年4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的何某涉嫌强奸罪、强迫卖淫罪已有临沂市郯城县公安局移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周桂华主任已到郯城县检察院阅卷。(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2015年4月14日,济南的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在第一审判庭第三次开庭。
■2015年4月10日,济南某区教体局财务科长张某贪污、受贿案。历下区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第四次开庭。
■2015年4月8日,滨州贾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处于侦查阶段)。
■2015年4月3日,济南的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在第一审判庭第二次开庭。
■2015年3月25日,中建六局干部刘某涉嫌受贿罪,被昌乐检察院批准逮捕。周桂华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目前该案处于侦查阶段)。
■2015年3月23,日内蒙古包头市的费某贩卖毒品(冰毒)200克,涉嫌贩卖毒品罪,该案已有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该案由槐荫区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
■2015年3月10日,济南的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在第一审判庭第一次开庭。
■2015年3月6日,吉林省通化市的张某、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的王某、吉林省辽源市的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已有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间未定)
■2015年3月8日,内蒙古包头市的费某贩卖毒品(冰毒)200克,涉嫌贩卖毒品罪,该案已有济南市槐荫区公安分局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现已退回补充侦查)
■2015年2月13日,济南的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案,已有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定于2015年3月10日在第一审判庭开庭。
■2015年1月13日,济南的张某涉嫌强奸罪案被刑事拘留。现已批捕,(正在侦查阶段)。
■2015年1月3日,北京黄某诈骗近2000万元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日开庭后近日作出判决,该案三个被告,第一被告判处无期徒刑,第三被告判处有期徒刑14年,周桂华主任辩护的第二被告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周桂华主任的部分辩护观点得到采纳。
■2015年1月,任某杀人案中院一审判10年二审省高院改判5年。当事人非常满意。
■济南宋某单位行贿、职务侵占罪一案,一审开庭三次,2014年12月28日一审判决,判处宋某1年9个月。
■2014年12月12日,李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长清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李某缓刑。
2014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在屠宰生猪过程中,给生猪注射沙丁胺醇。该案由济南市公安局侦查办理。侦查终结后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济南市检察院指定长清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案由长清区法院审理。经周桂华主任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2014年12月12日,领取了判决书,长清区法院判决李某缓刑。
■北京黄某诈骗近2000万元案件,2014年12月1日开庭。(因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距离北京一中院很远,开庭10点开始,一直开到下午1点20分,中间吃饭时间20分钟,下午开庭一直到晚上7点38分,开庭结束。)
■北京黄某诈骗近2000万元案件(2014年11月3日,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分院后,定于2014年12月1日开庭)
■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一审,审判阶段,2014年10月27日已经开庭)
■河南江某诈骗案(2014年10月24日判决,获得轻判)
■黎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一审,审判阶段,等待开庭)
■长清某副校长挪用公款案(侦查阶段 已取保候审)
■德州王某诈骗案申诉(山东省高院已经立案,现正在审理中)
■李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北京康某诈骗2000万元案(一审,二次退补,现在北京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阶段中)
■济南某区教体局财务科长张某贪污、受贿案(一审,已开庭二次)
■济南宋某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罪案(一审,已开庭三次,等待判决中)
■河南江某诈骗案(已开庭,等待判决中)
■枣庄税务局干部张某贪污申诉案(山东省高院已经立案,现正在审理中)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一审,审查起诉阶段)
■栗某故意伤害案(侦查阶段 国庆节前取保候审)
■任某故意杀人案(二审辩护,已结案,一审判10年二审改判5年)
■长清韩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已开庭,等待判决中)
■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一审结案,判缓刑)
■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2014年6月18日省公安厅公布的10大食品犯罪案件之首。(一审,侦查阶段)
■长清李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2014年9月30日已开庭,等待判决中)
■泰安李某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2014年3月7日,判处缓刑)
■长清周某盗窃案(一审,结案,判缓)
■济南宋某单位行贿、挪用资金罪案(一审,审查起诉阶段)。
周桂华主任辩护结案案件
(应当事人要求,有部分案件不公开详细信息)
■为泰安张某涉黑一案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莱芜中院重审。
■为莱芜张某涉黑一案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莱芜中院重审。
■为济南市某市法院副庭长李某贪污、受贿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张某盗窃案辩护,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为济南某区公安分局民警杨某故意伤害案辩护,免予刑事处罚,公职得以保留。
■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干部房某受贿案的辩护人,在房某51次受贿,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判处房某缓刑。
■为河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的孟某二审辩护罪。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经周桂华律师二审辩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的量刑部分,改判孟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零6个月,罚金六万元。
■为济南市2010年第一起重大恶性事件,犯故意杀人、涉嫌窝藏的梁某辩护。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梁某缓刑。而另一被告王某则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
■代理济南挪用公款罪李某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后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李某免予刑事处罚。李某的公职保住了。
■为济南受贿案张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商河县贩卖毒品案的刘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东营盗窃罪案刘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罪翟某辩护,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经周桂华律师辩护,判处翟某缓刑。
■为济南王某敲诈勒索罪案辩护,无罪。
■为泰安非法拘禁罪和敲诈勒索罪案李某辩护。2014年3月7日,肥城市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缓刑。
■为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王某辩护,该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向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批转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材料,接到济南市公安局领导的材料,济南刑警支队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和副支队长为主的指挥小组。在指挥小组的正确领导指挥和行动支队的大力配合下,经过近一年的侦查,掌握了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情况,经济南市人民检院批准逮捕。后济南市公安局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周桂华律师辩护。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后三个月释放。
■为济南某郝某持械聚众斗殴案二审辩护,一审郝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桂华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一审法院定性何某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当,认为何某应构成故意伤害。二审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定性由聚众斗殴改为故意伤害,并免予刑事处罚。
■为故意杀人案任某二审辩护,由济南市检察院起诉至济南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任某不服,聘请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后改判任某5年有期徒刑。
■为济南市某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刘某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辩护,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判处刘某缓刑。该案在开庭时,济南市中级法院和市所有区、县法院副庭长以上领导职务的法官200多人都参加了旁听,该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反响。
■为临沂刘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为临沂武某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辩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孙某犯受贿罪一案提供法律帮助。
■为长清区董某敲诈勒索一案辩护,周桂华主任认为董某无罪,是按照董某无罪辩护。该案开庭后,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济钢集团张某贪污一案辩护,涉案金额5.6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为历城区孟某盗窃罪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嘉祥县屈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
■为天桥区窦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在受害人系重伤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为历城区杜某、尹某、井某、王某、徐某、李某、刘某、魏某、韩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该案一审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庭上指控被告人交叉结伙、持枪入室抢劫,情节严重应予严惩的代理意见得到支持。一人被判无期徒刑,二人被判十三年,一人被判十二年,其余被判处十年到六年不等徒刑。
■为济南杜某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辩护,二罪去其一,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
■为泰安市郑某、乔某、李某、袁某、李某、贾某、欧阳某、丁某、徐某、胡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包庇罪一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刑事代理人进行诉讼。该案一审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三人被判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十有期徒刑年,其余被判处八年到一年不等徒刑。(被害人对一审结果非常满意,被告人上诉至山东省高院后二审维持)
■为山东电力研究院的王某贪污一案辩护,提出王某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从轻处罚。
■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团级军官晏某贪污一案辩护,该案在当时系济南军区有史以来级别最高,贪污数额最大的贪污案件。该案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审理,军区直属法院院长任审判长,二位副院长任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该案开庭所,有500多名官兵参加了旁听。周桂华律师提出的晏某具有自首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得到从轻处罚。
■为长清区史某交通肇事一案辩护,在史某肇事后逃逸并拒绝抓捕的情况下,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判处缓刑。
■为长清区王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王某在北京海淀区志新路与贺某发生纠纷,将贺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贺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为长清区姜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长清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为汶上县张某盗窃罪一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获得轻判。
■为济南周某抢劫、强奸(轮奸)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长清周某抢劫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临沂武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二审提供法律帮助。
■为山东省建行的白某受贿一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的白某受贿一案二审辩护,在一审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二审改判8年有期徒刑,获得轻判。
■为济南历城区卢某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卢某将纪某打死。经周桂华主任辩护,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为山东电力研究院的纪某贪污一案辩护,得到从轻处罚。
■为济南周某强奸案辩护,获得轻判。
■为临沂刘某盗窃罪、寻衅滋事罪,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周桂华主任二审为刘某提供法律帮助。
■为济南林某故意杀人一案辩护。济南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桂华主任认为林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济南中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获得轻判,判处林某无期徒刑。
■为长清区黄某挪用公款案二审辩护,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二审由周桂华律师辩护后改判缓刑。
■为济南贾某抢劫案辩护,被轻判。
■为长清区强奸案张某辩护,公诉机关撤回案件。
■为齐河故意伤害案王某辩护,获得轻判。
■为济南妨害公务案张某辩护,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为济南猥亵妇女案赵某辩护,赵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为长清周某盗窃案辩护,判缓刑。
■为济南某公证处公证员贪污案李某辩护,检察院撤销案件。(当事人不同意公布的没有公布)
周桂华律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济南市优秀律师,济南市首届“济南市先锋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著名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民革党员,民革山东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委员,民革山东省直金融支部副主委。如果您有刑事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致电1860531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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