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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6-11-05 | 4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请示的答复                       

         (2009)行他字第2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国家机关聘用人员工作期间死亡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第七十三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用、未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突发疾病死亡,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是否属于工伤、确定工伤待遇的标准。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用机关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