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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获政府补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6-10-14 | 451 次浏览 |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上访获政府补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访获政府补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地方政府为“维稳”需要,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式对一些坚持上方的人员先行给予现金或实物赔偿或补偿(补贴),但事后却“秋后算账”。动用公安司法部门以所谓“敲诈勒索罪”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首先,依据我国《信访条例》及宪法的相关规定,信访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次,上访户通过上访进行权利救济,且在上访中一般都没有违反《信访条例》的行为,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向他人非法索取财物的方法:威胁、要挟、强拿索要。第三,政府为“维稳”需要,采取“花钱买平安”的方式对上访人员给予补偿,一般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是经集体研究决的,并不是属于“精神恐惧,不得已而交出财物”。所以,认定以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构成敲诈勒索罪是不当的。


    2014年9月,某高院审理了一起李某以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构成敲诈勒索罪,后经高院再审改判无罪。 


    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上诉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6年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三次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两次发回重审,在李某第三次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省人民检察院、辩护人意见,认为,原审认定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政府财物的证据不足,李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判决李某无罪。


   该案历经8年,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还当事人以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