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杨某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王先生听说后与杨某商量,要求以杨某的名义购买,购房款由王先生交付,杨某同意。杨某于2010年4月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王先生以杨某名义全额交纳购房款26万余元。
口头合同能不能算数
2010年3月,杨某所在单位集资建房,王先生听说后与杨某商量,要求以杨某的名义购买,购房款由王先生交付,杨某同意。杨某于2010年4月与单位签订集资建房协议,王先生以杨某名义全额交纳购房款26万余元。事后杨某将集资建房协议与交款收据交由王先生收执,后王先生要求杨某办理交房及过户手续时,杨某称双方系借款关系。王先生他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首先,王先生与杨某之间达成的集资建房资格转让的口头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虽无书面形式,但并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次,该房名义上是由杨某全额集资购买的,杨某为此有完全的处分权,根据杨某将集资建房协议与交款收据交给王先生收执的行为来看,可以认定杨某与王先生之间存在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杨某所称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据《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王先生与杨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杨某应履行交房及办协助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