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按钮文本
当前位置:

驾驶证的记分周期到底如何计算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8-03-11 | 221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8年3月7日张三自愿接受了交警大队的违章处罚,因为他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3月7日。张三自己理解为截止日期应为2018年3月7日24:00。次日即清零,所以一次性扣了11分。殊不知,次日收到交警的提醒短信

案例:2018年3月7日张三自愿接受了交警大队的违章处罚,因为他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3月7日。张三自己理解为截止日期应为2018年3月7日24:00。次日即清零,所以一次性扣了11分。殊不知,次日收到交警的提醒短信,短信告知分值被扣在了下一记分周期。按照交警的告知的记分周期应为2017年3月7日00:00至2018年3月6日24:00,弄巧成拙……到底记分周期是如何起算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应当给予记分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机动车驾驶人查询。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由此得出意见:交警大队的处罚适用法律得当。张三本人的记分周期计算是有误的。很多驾驶员朋友对于记分周期很含糊。本律师再次重申一下:有些人理解为记分周期从1月1日至12月31日是严重错误的;还有些人理解的最后一日就是和初次领证日对应也是错误的。故此正确的应为以初次领证日对应的起始日的零点计算,至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以张三为例,他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09年3月7日,他2017年的记分周期既不是2017年的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也不是2017年3月7日至2018年3月7日24:00,应该是2017年3月7日00:00至2018年3月6日24:00,过了2018年3月6日24:00即为下一记分周期。

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长征律师

2018/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