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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激情杀人”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4-10-31 | 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激情杀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激情杀人不作为免责事由。

何谓“激情杀人”



何谓“激情杀人”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激情杀人”,在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激情杀人不作为免责事由。


“激情杀人”是刑法理论上激情犯罪的一种。故意杀人根据主观恶性的不同,实践中往往对情节较轻的几类犯罪从轻或减轻量刑,如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基于义愤的杀人、被害人刺激下的激情杀人、受被害人请求的杀人等等。


“激情杀人”也是故意杀人,只是在主观上由于情绪的影响,引起认识的局限和行为的控制力上减弱,对于行为的性质、后果缺乏必要的考虑而产生突发性犯罪。与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不同,行为人没有长时间的犯罪预谋,没有预先确定的犯罪动机,也没有事先选择好的犯罪目的,主观恶性不如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大。


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激情杀人”的构成条件。


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激情状态与实行行为之间无间隔的冷静期。


 激情杀人的特征


1、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


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


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