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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1日,周桂华主任就维护羁押人员的权利问题接受《济南时报》专访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4-10-21 | 36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10月21日,周桂华主任就维护羁押人员的权利问题接受《济南时报》专访

  记者在采访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时,当问及从哪些方面能看出在押人员权益能得到保障时,他说律师会见当事人的制度更明确,这样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周律师你好,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律师,你感觉在维护在押人员权益方面,近些年有哪些明显的进步?
  周桂华:以前律师会见当事人存在大家俗称的“三难”情况,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继修改了《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很多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实施办法,通过立法等形式保证律师会见权。
  记者:从什么时候开始,律师会见当事人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周桂华: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律师法》有了突破性的规定:律师会见不论处在何种诉讼阶段,不再经批准、受限制,可以直接到看守所凭“三证”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就可查阅、复制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律师调查搜集证据方面,既可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也可凭有关证件和手续,直接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调查搜集证据,不需经办案机关许可。
  记者: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有哪些明显的变化?
  周桂华: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修改并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只要“三证”齐全,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经办案机关批准、安排,除非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第38、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据提交不全的,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
 《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做刑事业务的律师确实感受到了律师会见不再难,很少遇到看守所的阻拦。上次我去济南市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带着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和律所函,很容易见了当事人,看守所的工作人员态度也很好,并没有阻拦和责难。我和当事人谈话时,看守人的民警很自觉的回避。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会越来越得到落实。(《济南时报》2014年10月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