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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涉嫌聚众斗殴,一审判3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变定性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2-10-18 | 376 次浏览 | 分享到:
​案例作者: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
案例作者: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

案例来源: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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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聚众斗殴 故意伤害

案例简介:

郝某涉嫌聚众斗殴,而且是持械,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后聘请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二审辩护,认为郝某不构成聚众斗殴,而是故意伤害,二审法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定性由聚众斗殴改为故意伤害,并免予刑事处罚。切实维护了当时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当事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