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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
当前位置: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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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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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
刑事辩护律师如何审查被告人供述?
1、 审查讯问的程序是否合法
讯问作为取证活动,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等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被告人的侦查人员是否不少于两人;讯问被告人是否个别进行等;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讯问笔录是否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并签名、捺指印,是否有不少于两人的讯问人签名等。
2、 审查讯问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因此需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情形,必要时可以调取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被告人进出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笔录,并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进行审查。同时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收集入卷;应当入卷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入卷的,是否出具了相关说明;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
如果经审查,发现被告人供述有下列情形的,例如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实践中,讯问笔录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例如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表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讯问人没有签名的;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上述瑕疵,通过有关办案人员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4、 要注意口供补强证据规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的,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同时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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