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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单位行贿职务侵占经周主任辩护二罪去一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07-23 | 344 次浏览 | 分享到:
张某单位行贿职务侵占经周主任辩护二罪去一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张某在担任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任副总经理分管财务工作,签字批准刘某从单位账户上领取20万元,用于感谢山东某河河务局副局长田某承接审计业务。

     被告人张某为感谢济南某集团副总经理王某将集团下属破产企业审计业务委托给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送给王某10万元现金回扣。

     以上,被告人张某单位行贿数额共计30万元。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山东某会计师事务所任副总经理并分管财务工作期间,收到所合伙人陶某交还给单位的由他公司报销的学费20万元,张某利用负责单位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将该笔资金全部转入其个人账户,占为己有。

该案在公诉阶段两次退补,后起诉至法院。

周桂华律师接受张某亲属委托后,经过阅卷及会见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有诸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该案历经三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周桂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是否构成职务侵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遂宣告被告人职务侵占罪无罪。只认得被告人张某构成单位行贿罪,法院判处被告人一年零九个月,2个月后,被告人获得自由。取得满意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