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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山东最大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被告满意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07-23 | 32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4年山东最大有毒有害食品案判决被告满意
周桂华主任辩护的山东省公安厅公布的十大食品犯罪之首案判决
回放:2014年6月18日下午,山东省公安厅召开打击食品犯罪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向社会公布了一年来我省打击食品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据悉,2013年7月至今,我省警方共侦办食品犯罪案件56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900余名,打掉3400多个“黑窝点”,涉案价值7.7亿余元。发布会上警方公布的食品犯罪十起典型案例,其中有济南制售瘦肉精猪肉案,青岛销售巴西走私牛肉案,泰安制售假劣牛、羊肉案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
济南制售瘦肉精猪肉案系这次公布的食品犯罪之首。根据警方提供的资料,2014年3月,济南市公安机关侦破的这起制售向生猪注射“沙丁胺醇”瘦肉精并注水猪肉案,现场查获有毒有害生猪肉8吨,注射用“沙丁胺醇”2500毫升,注射器21支,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总合计为十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吨,金额为人民币180余万元。
6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移送审查起诉,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也以涉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
2014年3月21日,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接受济南制售瘦肉精猪肉案单位的负责人亲属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安全侦查支队侦查查明:2013年8月初起至2014年3月18日被抓获止,王某、褚某组织员工贾某、陈某等人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大量生产、销售注射沙丁胺醇的生鲜猪肉,其所生产的注射沙丁胺醇的生鲜猪肉大量销往市区各农贸市场,危害后果严重。 2013年8月起至2014年3月17日,王某、褚某共批发销售给经营户史某注水生鲜肉十二万公斤,累计销售额人民币一百五十八万四千元整(¥1584000);2014年1月至3月期间,王某、褚某共批发销售给经营户孔某注水生鲜猪肉九千公斤,累计销售额人民币十二万六千元整(¥126000);2014年3月1日至3月17日,王某、褚某共批发销售给经营户崔某注水生鲜猪肉三千二百九十七公斤,累计四万四千五百零八元六角(¥44508.60)。王某、褚某、贾某、陈某等人累计生产销售注水有毒有害生鲜猪肉累计十三万四千五百九十二公斤,计销售额人民币一百七十五万四千五百零八元六角。综上累计2014年3月18日当日生产因抓获未销售的有毒有害生鲜猪肉,总合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为十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公斤,金额为人民币一百八十万零五千二百六十四元五角(¥1805264.5元)。
2014年6月,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安全侦查支队侦查终结后,移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7月9日,济南市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济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该案移送至检察院后,周桂华主任及时、全面查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侦查机关认定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总合计为十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吨,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80余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及时并向检察院提供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公诉人员沟通交流意见,阐述自己的辩护观点。最终,某区检察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部分观点,中向某区法院起诉时,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数量由十三万八千四百九十六吨确定为三千余吨,涉及金额由180余万元确定为5万余元。
某区法院受理后,2014年10月27日,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在开庭过程中,周桂华主任就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后检察院于2015年1月提出补充侦查。2015年2月本案恢复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部分辩护观点,判决被告人王某3年零6个月。被告人服判。取得满意效果。
周桂华主任电话:18605317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