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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申请抗诉成功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6-02-27 | 3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代理故意杀人案被害人申请抗诉成功
    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一案,周桂华律师接受死者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本案由济南市检察院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一审判决后,被害人不服,仍然委托周桂华律师为其代理人,代理申请济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济南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决定提出抗诉。

    济南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

    原审济南市检察院指控:

    一、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因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与其前妻王某莉产生矛盾,2014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终军街47号门口,李某殴打被害人王某莉面部,致王某莉左侧眶下壁,内壁骨折,经鉴定王某莉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二、故意杀人罪

2014年11月1日14时47分许,被害人王某(女,殁年47岁)与其子赵某在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家家悦超市发现再次购物的李某,因李某此前将王某之妹王某莉打伤后潜逃,王某遂拨打电话报警。后二人在该超市门口与欲驾车逃离的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持随车携带的一把木柄单刃刀朝王某的右侧腰背部、左腹部捅刺两刀,致王某当场死亡。李某继续持刀追砍赵某时被出警民警当场制止并抓获。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系左左腹部遭受单刃锐器捅刺致腹主动脉、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该案经原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生活矛盾而殴打前妻王某莉,致使王某莉轻伤,为泄私愤而刀刺王某,致王某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成立。李某有犯罪前科,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均应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具体实施伤害、杀人的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杀害王某的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综合分析本案的全部过程,从目前查证情况看,本案属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中间掺杂婚姻纠纷,家庭恩怨,对此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李某可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周桂华律师继续代理,申请抗诉后,济南市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支持。现该案进入二审阶段。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真名作覆盖处理)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李某故意杀人案的抗诉请求答复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李某故意杀人案作出的抗诉书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支持抗诉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