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按钮文本
当前位置:

聊城公安民警郑某受贿案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被采纳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6-10-14 | 315 次浏览 | 分享到:
聊城公安民警郑某受贿案起诉阶段辩护意见被采纳
    2015年10月,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聊城市某县公安干警郑某受贿一案,指定聊城市冠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郑某在聊城市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公章审批备案和公章挂失作废声明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予的10万元余元。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收受刻制公章回扣款,是上级单位领导决定的。大部分回扣款嫌疑人交给单位部门,并有部门内勤记账。嫌疑人在给部门领导提交公章数量时,瞒报部分公章数量,从而私扣部分公章的回扣款29800元,嫌疑人的这一行为是受贿还是贪污,是否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周桂华主任认为该笔应该属于贪污,不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认定为贪污,因为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为3万元,29800元刚刚不足3万元,而且也不符合贪污1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在犯罪数额罪扣除。周桂华主任提出法律意见后积极与公诉人沟通后,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周主任的意见。起诉时将该29800元扣除,维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