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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获3年六个月轻判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1-31 | 444 次浏览 | 分享到:
闫某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获3年六个月轻判
被告人闫某某驾驶公司所有的无号牌、无保险白色奇瑞轿车,沿省道24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济阳县垛石镇玉皇庙路口处时,与孙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孙某甲及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宋某某、孙某乙、孙某丙等四人死亡,两车受损。经认定,闫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宋某某、孙某乙、孙某丙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家属慕名找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聘请周桂华律师为闫某某的辩护人。周桂华律师介入该案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调,并从法律层面提出诸多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后经济南市济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某3年六个月,获得轻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