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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民警郑某受贿案一审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判决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6-10-17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聊城民警郑某受贿案一审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判决
     2016年9月,由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辩护的聊城民警郑某受贿一案,冠县人民法院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人郑某一年四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均表示不上诉。

     2015年10月,经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聊城市某县公安干警郑某受贿一案,指定聊城市冠县检察院立案侦查。

    郑某在聊城市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公章审批备案和公章挂失作废声明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予的10万元余元。目前,该案已经侦查终结,正在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有一个问题值得研究讨论,收受刻制公章回扣款,是上级单位领导决定的。大部分回扣款嫌疑人交给单位部门,并有部门内勤记账。嫌疑人在给部门领导提交公章数量时,瞒报部分公章数量,从而私扣部分公章的回扣款29800元,嫌疑人的这一行为是受贿还是贪污,是否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周桂华主任认为该笔应该属于贪污,不应认定为受贿,如果认定为贪污,因为贪污罪的数额起点为3万元,29800元刚刚不足3万元,而且也不符合贪污1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在犯罪数额罪扣除。周桂华主任提出法律意见后积极与公诉人沟通后,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周主任的意见。起诉时将该29800元扣除,涉案金额将近14万元改为10.98万元。

    该案起诉到法院后,经过开庭审理,最后,法院按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判处被告人郑某一年四个月。当事人及家属均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