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按钮文本
当前位置:

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亿元判4年获轻判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1-31 | 6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占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亿元判4年获轻判
被告人占某,系陕西省泾阳县人,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同案被告人张某、王某、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45份,价税合计计金额人民币1.275亿元,税额人民币1638万元。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家属辗转找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聘请周桂华主任为其辩护人。

周桂华主任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及时查阅案卷(案卷有28本),发现本案属于疑难、重大案件。

在审查起诉阶段,周桂华主任提出法律意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起诉到商河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要求延期审理。恢复审理后公诉机关又作出《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商河县人民法院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

周桂华主任在本案的辩护中,经详细询问被告人和仔细阅卷发现,被告人占某虽然是济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在该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同时,周桂华主任还提出了被告人占某还有诸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最后,法院采纳了周桂华主任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占某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遂判处被告人占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判决后,被告人占某表示不上诉,家属对该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周桂华主任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辩护非常成功,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