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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辩护去一罪获轻判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9-01-31 | 577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经辩护去一罪获轻判
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向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批转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违法犯罪材料,接到济南市公安局领导的材料,济南刑警支队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刑警支队的支队长和副支队长为主的指挥小组。在指挥小组的正确领导指挥和行动支队的大力配合下,经过近一年的侦查,掌握了以王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情况,经济南市人民检院批准,济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逮捕。后济南市公安局移送济南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济南市检察院指定济南市某区检察院管辖。

王某的家属慕名找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律师,周桂华律师立即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仔细分析和研究,周桂华律师提交给某区检察院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是其一,其二,对济南市公安局认为的其中的一起王某对“某KTV”夜总会收取保护费的犯罪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不当,此起犯罪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同时对侦查机关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后该检察院两次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时,该检察院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的部分意见,即将对“某KTV”夜总会收取保护费的犯罪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案件起诉到某区人民法院后,法庭上,周桂华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应予以认定,王某向高某索要46000元钱,是民事纠纷而不是刑事案件,作无罪辩护。对指控的王某的三起寻衅滋事罪,周桂华律师对其中的一起认为,因王某事后与受害人积极赔偿协商,社会影响小,经公安机关调解,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早已被公安机关结案。此时检察院再以已经结案的案宗起诉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后来,该案经某区法院合议庭研究合议,法院最终采纳了周桂华律师王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对检察院指控的王某的三起寻衅滋事认定二起,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周桂华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辩护非常成功,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在符合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及家属的高度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