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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判10年二审省高院改判5年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0-02-21 | 833 次浏览 | 分享到:
山东济南某区环卫局职工安某勇认为同事李某某在工作中常刁难自己,心生杀念,在得知任某也想报复李某某时,向任某提出各出资4.5万元雇人杀害李某某。安某勇劝说其子安某飞参与作案,观察李某某上班的时间及路线,并选择在其老家附近的废弃水井杀人抛尸。2006年3月17日7时许,安某勇、安某飞预谋后,驾驶轿车在历城区李某某住处附近等候。看到李某某独自去上班,安某勇便驾车赶上,借口将李某某骗至车上后排座。途中,安某飞勒住李某某的脖子,将李某某摁倒在车内。后安某勇、安某飞将李某某带至某区华山镇北小街老庄西20米一废弃的水井处,不顾李某某求饶,用尼龙绳将李某某勒死后沉尸井底。后安某勇谎称已雇人杀害了李某某,任某付给安某勇4.5万元。
山东济南某区环卫局职工安某勇认为同事李某某在工作中常刁难自己,心生杀念,在得知任某也想报复李某某时,向任某提出各出资4.5万元雇人杀害李某某。安某勇劝说其子安某飞参与作案,观察李某某上班的时间及路线,并选择在其老家附近的废弃水井杀人抛尸。2006年3月17日7时许,安某勇、安某飞预谋后,驾驶轿车在历城区李某某住处附近等候。看到李某某独自去上班,安某勇便驾车赶上,借口将李某某骗至车上后排座。途中,安某飞勒住李某某的脖子,将李某某摁倒在车内。后安某勇、安某飞将李某某带至某区华山镇北小街老庄西20米一废弃的水井处,不顾李某某求饶,用尼龙绳将李某某勒死后沉尸井底。后安某勇谎称已雇人杀害了李某某,任某付给安某勇4.5万元。

事情过去了1年,看着没有人发现,安某勇更加大胆。因同事郝某某常称呼其“小安子”,安某勇心生报复杀人之念,与其子安某飞预谋后准备了镐把、编织袋、安定药。2007年11月16日中午,安某勇将郝某某请至某区七里河环卫局宿舍其家中吃饭,安某飞作陪。期间,安某勇将安定药末倒在一碗汤里给郝某某喝。郝某某饭后坐在沙发上,安某飞在卫生间拿出镐把,从后面朝郝某某头部猛击一下。郝某某倒地后,安某勇、安某飞用尼龙绳勒郝某某颈部,并将一塑料袋套在郝某某头上。后二人驾驶轿车将装入编织袋中的郝某某尸体运至某区华山镇一废弃的水井处,沉尸井底。


安某勇、安某飞被缉捕后为减轻罪责,供述说任某是杀人罪行的主谋,其提供了4.5万元的资金用于杀害李某某。

此案经济南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南中院一审判处安某勇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安某飞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任某有期徒刑10年,并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公诉机关以对安某飞量刑轻为由,提出抗诉,安某勇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任某不服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遂聘请周桂华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周桂华律师接受委托后,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判决认定,安某勇、安某飞肆意杀人,犯罪手段凶残,主观恶性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维持一审对安某勇的判决,改判安某飞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周桂华律师作为任某的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改判任某有期徒刑5年。

办案心得:该案辩护之所以取得成功,得到了聘请的高级刑事专家顾问团的指导和帮助,向高级刑事顾问团的各位专家表示感谢。

周桂华律师,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省政府、济南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民革山东委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第八届、第九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优秀刑事辩护律师”,死刑辩护专家。电话:18605317168。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8988号槐荫区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