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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判处缓刑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018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常某酒后驾车在济南高新区花园庄东路奥体中路路口在驾驶室睡着,市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接报警后到达现场。经检验,常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合量为171毫克/100毫升。后经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判处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常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常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判处缓刑

2019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常某酒后驾车在济南高新区花园庄东路奥体中路路口在驾驶室睡着,市交警支队高新区大队接报警后到达现场。经检验,常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合量为171毫克/100毫升。后经济南高新区法院审理,判处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常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一审宣判后,常某不服,认为一审量刑过重,遂找到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桂华为其二审辩护。在二审期间,周桂华主任提出:常某有自首情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1毫克/100毫升,虽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但尚未达到需从严惩处的情形,一审量刑偏重,根据常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要求二审对常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周桂华主任的辩护意见。遂判决(案号:(2019)鲁01刑终263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常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常某对二审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