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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签赔偿协议

长清区的赵女士的丈夫受张某雇佣为他人建房时从房顶上摔下,因抢救无效死亡。雇主张某也受轻伤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在村支部书记出面调解下,赵女士与张某的妻子李某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张某出院后以赔偿协议未经其同意为由不予认可,张某的妻子代签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张某的妻子代签的赔偿协议应为有效。理由是:首先,赔偿协议是在村支部书记主持下签订的,不存在受胁迫的情况,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次,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鉴于张某因住院治疗,赵女士无法直接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只能与张某的近亲属协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具体到本案,赵女士作为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李某能够代表丈夫张某的意愿,李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因此该赔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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