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长清区某村的沈先生家翻建房屋,朋友王某听说后骑摩托车前去帮忙拆旧房,晚上王某在沈某家吃过晚饭后,在回家的途中意外摔进沟里死亡。那么沈先生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6月28日8时许,陆某路过某酒店时,因该酒店空调室外机滴水,造成该酒店楼下路面湿滑有积水, 陆某踩到该湿滑处不慎摔伤,花掉医疗费近6万元,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陆某起诉某酒店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共计近19万元。
近日,法院审结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案,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宾馆、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某酒店作为空调室外机的管理方,将其楼上空调室外机的滴水排泄在该酒店门前的公共道路上,又未在此处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造成安全隐患,致陆某经过时摔伤,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陆某未尽注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作为对外经营的某酒店,有保障其经营场所周边环境安全的管理责任。但陆某自身也未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定过失,可减轻酒店的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酒店担责70%,赔偿陆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