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5日,长清区某村的沈先生家翻建房屋,朋友王某听说后骑摩托车前去帮忙拆旧房,晚上王某在沈某家吃过晚饭后,在回家的途中意外摔进沟里死亡。那么沈先生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3月5日,长清区某村的沈先生家翻建房屋,朋友王某听说后骑摩托车前去帮忙拆旧房,晚上王某在沈某家吃过晚饭后,在回家的途中意外摔进沟里死亡。那么沈先生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帮工事故是在帮工活动期间发生的,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与帮工活动须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王某是自愿去沈某家提供义务帮工的,沈某作为被帮工人也没有明确拒绝,但王某是在回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死亡,王某的死亡与帮工活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属于帮工事故。沈某作为被帮工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第条第款规定:“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为此,沈某作为受益人对王某的死亡可予以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