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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彩礼都应当返还吗?

长清区某村的戴先生结婚前给女方家的财物是否都可认定为彩礼?现在要离婚,彩礼都能要回吗?
第一个问题关于婚前给女方的财物是否都是彩礼分两种情况,如果当初男方向女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与女方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必须给付,具有明显的地方习俗性,该财物就属于彩礼;如果男方的给付不是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不得已而给付,在当地不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时,属于男方完全自愿给付且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就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的性质。
关于第二个问题男方向女方支付了彩礼,如果离婚,女方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就是说只有存在以上情形时,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给付的彩礼,对方才应当予以返还,如果不具备上述情形的话,让对方返还彩礼就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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