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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2010年9月,长清崮云湖街道办事处张女士与陈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1年10月15日,她与陈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儿子由张女士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儿子十八岁,陈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归张女士和儿子所有。后张女士多次要求陈某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和儿子的名下,陈某不但不予办理,还反悔说要收回房屋。陈某能否反悔收回房产,她可否起诉陈某将该房屋过户?
陈某不能反悔收回房屋,张女士可起诉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理由是:首先,张女士与陈某达成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履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陈某作为反悔一方,如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就不应予以变更、撤销。其次,陈某将房产赠与给张女士和儿子,还掺杂着子女抚养、夫妻感情等其他因素。《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陈某将房产赠与给儿子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能撤销。故张女士可以起诉陈某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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