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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可以打“借条”吗?

在2010年6月 ,王女士的丈夫张某向她借现金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2010年6月本人张某借王某现金伍万元整,定于2011年6月归还,到期后未如数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2011年12月二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该笔借款进行处分,2012年3月以后,王某向张某追要该笔借款未果,王某问她可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借条”的问题,以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判决也不一样。但是,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就肯定了夫妻“借条”的效力。该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刻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就是说,夫妻之间不管是实行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可以“打借条”。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为分别财产制,则一方出具的借条与普通的借条一样,借多少还多少;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约定,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则视借款是用于共同生活还是个人事务,还款的数额会有所不同。具体到本案,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向张某出借5万元,而张某如将该笔借款用于了家庭共同生活,比如归还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或用于了共同投资,离婚后王某再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院就不会支持了。但是,张某如不是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了其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比如归还了其婚前的个人债务,离婚后张某则应按协议给予王某实际借款数额的一半即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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