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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在宾馆门前的车丢了:找谁说理

高先生2012年5月1日外出旅游,入住宾馆,将车停在门口;宾馆别无停车场,门前有一牌,说停车需登记,否则后果自负。而登记从未落实过,通常次日收费;第二天,车辆被盗。报案后,车辆未找回。高先生可否要求宾馆赔偿车辆损失?

宾馆应赔偿车辆损失。因为:车主与宾馆之间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顾客入住的同时,宾馆提供停车场并安排停车以及保护车主车物安全便成为服务合同的一部分,是附属于住宿合同关系的附属型服务,这种附属型服务并非“免费”,其费用实际上计入了经营成本,是经营者提供的综合服务设施和服务环境的一部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作为经营者,理应对停放在自己门前的消费者的车辆财产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宾馆存在服务瑕疵,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车辆被盗,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宾馆方面通常以车辆未交付,不服保管义务为由拒绝赔偿。事实上,保管合同是住宿消费服务合同的附属合同,虽然宾馆门前有登记停车的告示,但因宾馆从未遵守落实,且实践中以次日收费开票作为保管合同成立是通常的做法,在入住宾馆时告知停车事宜情况下,应认定车辆交付保管。宾馆应当赔偿高先生的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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