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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08年6月,王某向张先生借款10万元,并开具一张借条,但没有规定还款期限。2011年12月底,张先生找王某要求其归还借款,王某以借款已超过两年为由,拒不还款,张先生如果向法院起诉王某,这笔借款能否要回?

这笔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张先生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回该笔借款。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要求返还。另外,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因借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张先生在任何时候均可向王某主张权利,张先生在没有主张权利前,不知道权利是否受到侵害,只有在2011年12月底张先生向王某第一次提出还款要求被拒时,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才能开始计算,因此,张先生没有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回这笔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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