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唐律师事务所
按钮文本
当前位置:
业务领域

旅游购物上当受骗

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的王先生国庆假期,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七日游的旅游合同。旅游时,他在导游带领下到一家珠宝店花费3500余元购买了一条“铂金项链”。回来后,到有关部门进行了检验,结果为假冒商品。那么王先生可否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项链价款?

一般而言,游客在旅游中购买商品是游客个人行为,虽然购物是旅行社安排行程的一部分,但旅行社仅是提供一种游客与经销商之间的交易机会,游客从经销商处购买商品,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如经销商存在欺诈,游客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要求双倍赔偿,而不能要求旅行社承担双倍赔偿责任。但是,如游客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以下情况:一是旅行社存在强迫或与经销商恶意串通;二是旅行社对商品作出承诺、保证,而商品质量不符合其承诺、保证要求的,游客也可向旅行社主张权利。王先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赔偿主体。


按钮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