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死者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身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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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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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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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确定了以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区别城镇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第三部分第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这是考虑到当前我国城乡差别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但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逐步缩小,从保护受害者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
确定是否在城镇生活居住、学习或工作,一般要求其具备暂住证、城镇房屋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