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撞死穿越铁路行人 铁路局无责被判赔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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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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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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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窦某夫妇起诉称,2014年9月23日二人之子小丰横穿铁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过来的列车撞击身亡。由于该铁路线事发地点无防护网设施,又无任何警告提示,且每天有很多行人穿越该铁路线路出行,铁路部门无任何工作人员制止,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被告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0余万元。
原告窦某夫妇起诉称,2014年9月23日二人之子小丰横穿铁路时,被一辆高速行驶过来的列车撞击身亡。由于该铁路线事发地点无防护网设施,又无任何警告提示,且每天有很多行人穿越该铁路线路出行,铁路部门无任何工作人员制止,在安全设施及监管上被告存在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铁路局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80余万元。
被告铁路局辩称:小丰违反《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之规定,擅自进入铁路区间,此次事故属于死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应由其自身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写明:事发时小丰在S2线清华园站至清河站间21公里195米处侵入铁路界限,列车司机在鸣笛示警的同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制动过程中与小丰相撞。事发铁路线路为封闭的铁路线路,事发铁路线路周边被告已经尽到了安全防护的义务。
法院认为,小丰违法进入铁路封闭区间内,与运行中列车相撞导致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事发区段铁路线路为封闭式线路,被告也在事发铁路线路区段尽到了安全防护义务,但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承担全部损失20%至10%之间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北京铁路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