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
第90条如何理解适用等问题的请示答复
(2013)执他字第5号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90条如何理解适用等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参与分配程序中,执行法院应按照债权比例进行财产分配。关于税款执行的问题,请你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条文,查明案情,依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新债权人不能进入参与分配异议之诉中,其如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可依正常的诉讼程序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的规定,本案新债权人申请对被执行的财产参与分配,由执行法院依法审查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