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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选举程序和公司法人工商登记等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21-06-24 | 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你院鲁高法函【2010】16号《关于工会选举程序公司法人工商登记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

关于工会选举程序和公司法人工商登记等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0)行他字第19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2010】16号《关于工会选举程序公司法人工商登记等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工会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等规定精神,《工会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上一级工会”既包括基层工会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也包括上一级企业工会。   

二、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会法》未要求撤换工会委员会时原工会主席一定到场,只要撤换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规章的有关规定,应视为合法。   

三、  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议,依法作出股东会决议,公司据此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不宜认定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形。   

鉴于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各方对本案争议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请你院结合案件实际妥善处理,并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协调化解纠纷,力求案结事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