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10)民监他字第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鲁民再字第22号《关于山东鲁信置业有限公司与青岛恒基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院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对另案相似问题讨论认为,上级法院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检察机关又以相同的理由就原审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可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诉或判决维持原判,不再指令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再审;如认为原判确有错误,应先裁定撤销原驳回裁定,然后依再审程序进行审判。
本院将就该问题继续调研,并最终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规范。
根据以上精神,请你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