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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08-13 | 440 次浏览 | 分享到:
你院《关于公民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关于公民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3)民一他字第13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公民诉讼代理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是人民法院处理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两个工作阶段,二者均属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范畴。黄佳显在再审审查阶段委托王家洪为诉讼代理人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1月1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的规定,如其未在委托授权书中声明授权委托仅限于再审审查阶段,则授权委托行为在再审审理阶段仍然有效,不能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否定王家洪的诉讼代理人资格。

2、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事项,无论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进行审查。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