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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辉与烟台市邮政局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来源: | 作者:正唐律师事务所 | 发布时间: 2015-08-13 | 4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王辉与烟台市邮政局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关于王辉与烟台市邮政局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

(2013)民监他字第1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鲁民提字第199号《关于王辉与烟台市邮政局生命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二种意见,即烟台市邮政局作为单炳顺的雇佣单位,同时也作为小区物业的实际管理者,对小区没有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应当对单炳顺对业主的加害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你院第一种意见以为单炳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虽与其履行职务的时间及空间相重合,但该伤害行为是基于其自身的犯罪故意而实施的,并非是物业管理人员所应正常实施的行为,该加害行为与其履行职务之间没有关联性,进而得出单炳顺雇用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的结论。这种认识不符合侵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烟台市邮政局是涉案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者,单炳顺是烟台市邮政局雇佣的负责小区保安和卫生的唯一雇员。事发日,在该小区门卫区域,“外出喝酒归来”的单炳顺看到其家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厮打,身为保安人员又在岗位上的单炳顺本应“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秩序”,却不忠实履行职责,甚至直接参与殴斗。烟台市邮政局对其雇佣的保安人员在从事的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